沈继承(住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北大街102号1栋2单元5号):
本院受理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鄂0323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沈继承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并按年利率10.656%支付自2016年8月2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原告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沈继承所有的位于竹山县城关镇北大街174号4幢2单元302室的一套住宅房屋的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三、驳回原告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刘海虹(又名刘海鸿,住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刘家山村11组 ):
本院受理原告曾祥华诉你及竹山县恒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法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