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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5月31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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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人民法院公告

新闻作者: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31日  查看次数:次  
陈锋(城关镇人民路35号):
  本院受理原告李儒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鄂0323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陈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儒梅偿还借款12000元,并按6%的年利率自2018年1月4日起支付至还款日止的利息。并由你负担本案受理费和公告费7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周有庆、穆玲玲(住潘口乡魏沟村三组):
  本院受理原告吴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熊明珍、邓辉:
  本院受理原告王寿东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起诉状副本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顾良英、赵龙兴(户籍地湖北省竹山县擂鼓镇桃子沟村2 组):
  本院受理原告柯华、陈开菊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鄂0323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顾良英、赵龙兴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协助原告柯华、陈开菊办理证号为竹山房权证城关字第0100002963 号房产转让变更登记手续,相关税费由原告柯华、陈开菊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曾骒(住城关镇人民路38号3栋2单元402室):
  本院受理程文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起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方邦林、方振(住潘口乡小漩居委会3组53号501室):
  本院受理原告蔡启兵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鄂0323民初9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们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蔡启兵借款5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4年6月2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治勇、许世名、王俊(住城关镇窑沟村4组):
  本院受理原告余照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二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鄂0323民初194号、19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们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余照东借款38万元和50万元(并从2017年7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坤民(住城关镇人民路119号):
  本院受理原告韩运艳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鄂0323民初45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韩运艳劳务报酬12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柯尊明(住潘口乡悬鼓洲村1组):
  本院受理原告曹冲诉你追偿权纠纷及民间借贷纠纷两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曹冲请求判令你立即偿还垫付款10000元及借款30000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张友华(住上庸镇桃子湾村7组):
  本院受理原告冷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鄂0323民初4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冷涛借款6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00元。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郭金敏(住城关镇北大街210号科技小区3号楼1单元601室):
  本院受理原告魏传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法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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