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辉、王芳(住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明清村):
本院受理原告陈坦波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夏维林(住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明清村2组142号,公民身份号码:422624197104090035):
本院受理原告胡敏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2018)鄂0323民初4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夏维林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胡敏借款20000元并自2018年2月24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二、驳回原告胡敏其他诉讼请求。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成有华(住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7号):
本院受理原告吴永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鄂0323民初2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在5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及按月利率15‰计算的全部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郑超:
本院受理原告许华青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在本院上庸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