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法院公告
新闻作者: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13日 查看次数:次
史忠琴(住湖北省竹山县溢水镇朱家湾村1组):
本院受理原告魏刚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2018)鄂0323民初4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不准原告魏刚与被告史忠琴离婚。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七月六日
王苗(住竹山县潘口乡鱼岭村1组):
本院受理原告张远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鄂0323民初70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张远喜借款9万元并自2018年2月12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