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翠萍(湖北省竹山县双台乡界岭村4组):
本院受理原告周定龙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鄂0323民初8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周定龙与被告包翠萍离婚;二、孩子周勇随原告周定龙生活并由其抚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张丙丽(住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明清村1组32号):
本院受理闻富强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法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李志华、程芝梅(住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北大街科技局小区):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山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法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