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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8月17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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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院公告

新闻作者: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17日  查看次数:次  
刘鹏(住城关镇国际绿松石城寿康超市旁5单元1302室):
  本院受理原告柯红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打工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陈鹏(住溢水镇小东川村):
  本院受理原告郭正波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成有华(住城关镇北大街邮电家属院):
  本院受理原告师贞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陈立珍(住城关镇人民路37号3栋1单元101室):
  本院受理杨宗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请你偿还借款3600元)、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法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朱元英(住柳林乡洪坪村四组):
  本院受理原告熊名贵诉你与周纪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董超(住城关镇人民路108号7栋1号):
  本院受理原告高松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县法院公告(2018)鄂0323破申1-1号   
  本院根据湖北宏志五金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7月21日裁定受理湖北宏志五金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7月21日指定湖北瑞元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湖北宏志五金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湖北宏志五金制造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8年9月25日前,向湖北宏志五金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办公地址:湖北省竹山县宝丰韩溪河工业园;邮政编码:442213;联系电话:13677195590)申报债权。本院定于2018年9月27日9时在湖北宏志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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