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婷婷(住:竹山县城关镇十堰路111号):
本院受理杨兵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刘正贵(住竹山县潘口乡悬鼓洲村2组,公民身份号码:420323196910190517):
本院受理原告朱红云、林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朱红云、林红请求判令你立即偿还借款590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王治勇、许世名、王俊(住竹山县文峰乡滚子岭村9组4号):
本院受理原告杨光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王治勇、许世名(住竹山县文峰乡滚子岭村9组4号):
本院受理原告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及被告王可术、王琴、柯美明、王友霞、王寿星、余兴菊、甘成新、王金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2018)鄂0323民初11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王治勇、许世名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6157.70元,从2018年6月28日起按年利率9.36%支付借款利息,并在年利率9.36%的基础上加收30%的逾期罚息;二、被告王可术、王琴、柯美明、王友霞、王寿星、余兴菊、甘成新、王金兰对借款本金、利息和罚息共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提出上诉,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