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本人不慎遗失湖北增值税普通发票一份,发票代码:4200163320,发票号码:04494849,现申明作废。
声明人:孙德荣
2018年9月18日
竹山县上庸镇财政所遗失:1、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费收据(存根联及记账联)25份,起止号码为:46179501—46179525;2、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收费收据(存根联及记账联)25份,起止号码为:46604076—46604100,特此声明作废。
竹山县上庸镇财政所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公司注销公告
竹山县圣祥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号:91420323MA48T7DD8W)经股东会决议,拟向竹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并自2018年1月26日起停止经营,由刘爱华、杨保武、焦昌霞成立公司清算组,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清理,请公司债权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逾期,视为放弃债权。
清算组负责人:刘爱华,联系电话:15271430528
特此公告。
2018年9月18日
县人民法院公告
邓辉、王芳(住竹山县城关镇明清村2组50号401室):
本院受理原告陈坦波与被告邓辉、王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鄂0323民初106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喻长青(住竹山县宝丰镇居委会2组):
本院受理原告李华平、冯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李华平、冯艳请求判令你立即偿还借款5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郝艳(住竹山县文峰乡东钦村3组18号):
本院受理原告李华平、冯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李华平、冯艳请求判令你立即偿还借款5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