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开季(住湖北省竹山县溢水镇五房沟村1组):
本院受理原告喻淑兵与被告黄开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鄂0323民初113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李文豪(住竹山县宝丰镇公平村):
本院受理原告张俊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鄂0323民初158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张俊借款100000元及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及公告费150元,合计245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宝丰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朱仕焕、张翠(住竹山县城关镇辕门街21号5栋1单元602室):
本院受理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鄂0323民初5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1.被告朱仕焕、张翠在本判决生效后向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按年利率10.656%支付自2017年5月5日起至清偿日利息,并在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50%罚息。2.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朱仕焕、张翠所有的位于山县城关镇辕门街21号5栋1单元602室的住房享有优先受偿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判监督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姜涛、姜中水(户籍地竹山县竹坪乡方家湾村2组):
本院受理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鄂0323民初5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1.确认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解除与姜涛、姜中水在2009年11月17日签订的住房按揭借款合同行为有效,合同解除时间为2018年4月20日。2.被告姜涛、姜中水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6462.86元,并按月利率4.95‰支付2017年6月26日起至清偿日利息,其中,对2018年4月20日前借款在月利率4.95‰的基础上加收50%罚息。3.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姜涛、姜中水购买的竹山县城关镇盘龙上河城2幢1单元602室住房享有优先受偿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判监督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王健、孙琴(住竹山县城关镇桥东村蓝色港湾4单元201室):
本院受理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鄂0323民初594号民事裁定书和民事判决书。内容为:1.确认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解除与你们在2010年5月31日签订的住房按揭借款合同行为有效,合同解除时间为2018年4月20日。2.被告王健、孙琴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801.29元,并按月利率4.95‰支付自2016年10月22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其中,对2018年4月20日前拖欠的借款在月利率4.95‰的基础上加收50%罚息。3.查封王健、孙琴位于竹山县城关镇桥东村蓝色港湾4单元201室住房。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判监督庭领取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