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有庆、穆玲玲(住竹山县潘口乡小漩村1组):
本院受理原告吴海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2018)鄂0323民初9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周有庆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吴海借款22000元并自2018年4月17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二、被告穆玲玲不承担责任;三、驳回原告吴海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提出上诉,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章兵(住竹山县双台乡银洞村):
本院受理原告王友春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