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竹山-数字报|今日竹山-电子版

2018年09月28星期五
国内统一刊号:CN**-0000
本期导航 往期回顾 上一期 下一期

按日期检索

放大 缩小 默认

竹山县人民法院公告

新闻作者: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28日  查看次数:次  
  周有庆、穆玲玲(住竹山县潘口乡小漩村1组):
  本院受理原告吴海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2018)鄂0323民初9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周有庆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吴海借款22000元并自2018年4月17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二、被告穆玲玲不承担责任;三、驳回原告吴海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提出上诉,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章兵(住竹山县双台乡银洞村):
  本院受理原告王友春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放大 缩小 默认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CopyRight 2009-2017 ©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竹山县新闻办公室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 备案号:鄂ICP备0501781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