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玲(住竹山县城关镇民族路75号):
本院受理原告唐国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鄂0323民初14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唐国才结款本金26000元及其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刘兵、曾庆桂(住竹山县城关镇十堰路30号二单元702室):
本院受理原告王建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打工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殷明(住竹山县城关镇明清村四组,公民身份号码:420323199103060015):
本院受理原告李明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打工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2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杜鲲(住竹山县城关镇南门村1组):
本院受理原告冯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打工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2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