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锋(住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35号):
本院受理朱新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夏登宝(住竹山县楼台乡庙湾村1组5号):
本院受理何聪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鄂0323民初18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何聪劳务工资17900元。由你负担案件受理费124元,公告费15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段传红(住竹山县城关镇北大街城建局家属楼二楼):
本院受理原告张治汉诉被告冯成桥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王昌平(住竹山县楼台乡塔坪村4组):
本院受理原告易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鄂0323民初2045号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原告易娟与你离婚。限你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双台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王荣文(住竹山县楼台乡官坪村5组):
本院受理原告刘贵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务工,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台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王化坤(住竹山县双台乡水坪村2组):
本院受理原告兰照敏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务工,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台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马燕萍(住竹山县双台乡向山村4组):
本院受理原告余立朝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务工,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台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邓辉、王芳(住竹山县城关镇明清村2组51号401室):
本院受理原告唐荣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