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城区商户经营和车辆停放秩序,提升城市形象,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区所有车辆必须按规定在停车场或划定的停车泊位有序停放,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要求停放;城区人行道划定的停车位泊位主要用于小型机动车辆的停放,禁止大型工程作业车辆、大型客(货)车停放。
二、设置错时停车区域。临时停车区域为纵横大道千福上庸城民族路口(南)至千福上庸城北门口(北)路段内侧;停放时间为夜间19:00时至次日早7:00时。
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置、撤除、占用停车泊位。
四、城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或者加工制作商品;临街商场、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摊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五、凡不按要求在车行道上停放的机动车辆,由县公安局交警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依法处罚;不按规定擅自占用人行道、在人行道上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销售或者加工制作商品、出店经营等行为,由县城管执法局依照《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处罚。
六、欢迎广大市民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和举报,监督举报电话:县公安局4216222;县城管执法局4223626 。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竹山县公安局
竹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