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10月22日,县人民法院依法对罗某元、包某军等四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进行了一审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罗某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被告人肖某代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杨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包某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据悉,这是该院审理的首起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涉恶案件。
根据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元在2014年至2016年期间多次纠集数名刑满释放人员,在我县境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
经过控辩双方的辩论,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元因与被害人偶发矛盾,借故生非,邀约被告人包某军、肖某代、杨某等人在公共马路上持刀追砍被害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破坏了社会秩序,被告人罗某元、包某军、肖某代、杨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罗某元无视社会秩序,多次实施殴打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危害一方,主观恶性较深,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元等4人具有共同寻衅滋事犯罪故意,属共同犯罪。罗某元首起犯意,邀约指使他人持刀追砍;肖某代具体实施持刀追砍行为,二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包某军、杨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根据其具体作用比照主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代、杨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罪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元、包某军有犯罪前科,应从重处罚。但案发后,被告人罗某元、包某军、肖某代、杨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坦白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了最终判决。
据介绍,此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我县首例公开宣判的涉恶案件,打响了全县涉黑涉恶案件公开审理宣判的第一枪。 (张 成 刘理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