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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4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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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法院公告

新闻作者: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14日  查看次数:次  
吴建军(住宝丰镇双庙村):
  本院受理原告张文豪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鄂0323民初191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张文豪借款20000元及自2018年1月1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及公告费150元,合计45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宝丰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刘鹏(住竹山县国际绿松石城寿康超市旁5单元1302室):
  本院受理原告柯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鄂0323民初137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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