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华、程芝梅(住竹山县官渡镇官渡街295号,现住竹山县城关镇北大街科技局小区):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山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鄂0323民初152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法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詹燕青、张才余、詹金荣(住竹山县城关镇):
本院受理原告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鄂0323民初13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詹燕青、张才余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贷款本金80000元及自2018年3月23日起按年利率5.39%计算的利息,被告詹金荣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