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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7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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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新闻作者: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27日  查看次数: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市人社局 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19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十人社发[2018]53号)精神,为切实做好2019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实现应保尽保目标,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登记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包括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所有应参保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一)初次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应提供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在户籍所在地行政村或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无我县户籍但长期居住在本县行政辖区内的人员,凭《居住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在居住地社区或行政村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二)已参保的城乡居民续缴2019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可直接在户籍所在地行政村或社区续缴2019年参保费用。
  (三)错过缴费时间的新生儿,其父母任意一方参加本县医疗保险(含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并按规定缴费,且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新生儿可在其父母任意一方参保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免缴当年费用,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医保待遇(由代理人携带新生儿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父母任意一方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资料办理),次年以新生儿本人身份参保缴费。其父母均未在我县参加医疗保险的,需在出生90日内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医保待遇。
  二、缴费标准
  2019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220元/人。
  农村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由个人先全额缴费,县政府再给予定额补贴;要确保其100%参保。
  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由民政部门负责申报并全额资助缴费。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由残联负责申报并全额资助缴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由卫计部门负责申报并全额资助缴费。同一人员同时符合多种资助政策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一种资助,不得重复资助。
  三、缴费时间
  城乡居民于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集中缴纳2019年度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外出务工及其他特殊人员缴费可延长至2019年2月28日;足额缴费后享受2019年度(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医疗保险待遇。
  2019年2月28日后不再受理2019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错过集中参保缴费截止日期的新生儿除外)。
  四、缴费方式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统一由税务部门征收,委托村委会(社区)代收代缴。村委会(社区)代收取个人城乡居民医保费,通过湖北省税务局电子税务局(www.ehbds.gov.cn) 或其委托的竹山县农村商业银行进行归集缴费。
  参保个人缴费也可通过湖北省税务局电子税务局(www.ehbds.gov.cn)或其手机APP客户瑞、自助办税机等方式进行缴费。  2018年10月10日
  城乡居民医保核心政策解答
  1、2019年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关于做好2019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十人社发[2018]53号),2019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个人缴费标准为220元/人。
  2、2019年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政策是怎样的?
  答: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居民在签约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含急诊,下同)合规医疗费用,累计金额在50元以上450元(医疗保障扶贫对象为850元)以下的,医保基金报销50%,限额为200元(医疗保障扶贫对象为400元);50元以下、450元(850元)以上的部分,费用由个人自理。基层医疗机构一般诊疗费纳入门诊统筹限额支付范围。
  3、2019年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政策是怎样的?
  答:根据《十堰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暂行办法》(十人社发【2017】80号)精神,下列24种病种达到准入标准的可纳入门诊慢性病管理范围:
  十堰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标准(见图1)
  4、2019年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申报程序是怎样的?
  答: 2019年的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申报受理申请为2018年11月1日至12月20日(节假日顺延),一年受理一次,经专家团队评审通过,公示无异议后,从次年元月起纳入竹山县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管理范围并享受相关待遇。具体申报程序是:城乡居民携带身份证、社保卡复印件和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其中原件由受理机构核对后当场返还)、《竹山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申报评定表》,近一年来与所申报慢性病病种有关的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医疗机构(或更高级别)提供的诊断依据(包括相关的住院病历首页、各种检查报告单、出院小结等,申报资料已归入医院病案管理的,可提供复印件,但必须标明病案号并加盖经治医院病情证明章)到参保地乡镇合管站申报,资料递交后不退还、不复印、不外借、不补交,请提前留存。
  5、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不予享受的有那些情形?
  答: 根据《十堰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暂行办法》(十人社发【2017】80号)精神:城乡居民不享受门诊慢性病的情形:
  (1)在规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待期内的;
  (2)参保人员住院期间的;
  (3)欠缴医保费的。
  6、城乡居民医保患者住院治疗享受待遇是怎样的?
  (1)省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政策(见图二)。
  (2)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政策:参保人在省内、跨省异地就医,在联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保范围内疾病),经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后住院符合规定的费用,个人先支付10%后,余额再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因外出务工期间患病或其他原因,提前未备案进行联网结算,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保范围内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持病情证明书、出院记录、病历复印件、每日清单、住院发票原件、身份证(社保卡)原件、复印件、农商银行卡到参保地乡镇合管站申请报销。
  7、什么是“四位一体”结算?
  答:为进一步贯彻省、市关于落实参保群众住院“一站结算、一票办结”精神,我县自2018年6月1日起全面实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结算顺位的“四位一体”结算政策,实现了住院结算一站式、门诊慢病一卡通、就医行为一网控、就医结算一单清,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结算。
  8、2019年城乡居民意外伤害政策是怎样的?
  答:根据《十堰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暂行办法》(十人社发【2017】69号)精神:参保人在本统筹区内非他方责任导致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报销,一年内累计支付限额为1万元。首次意外伤害后续的康复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参保地以外的意外伤害不予报销。
  9、城乡居民发生的意外伤害有哪些情形不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答:参保居民发生的意外伤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不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一)有隐瞒、欺诈行为的,包括提供虚假外伤时间、地点、事故原因、救治经过、虚假证明材料以及伪造外伤医疗文书等;
  (二)实施吸毒、使用管制药品(遵医嘱用药除外)、打架斗殴、醉酒滋事等违法行为所致的;
  (三)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
  (四)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或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五)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六)在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10、城乡居民生育待遇有哪些规定?
  答:一个保险年度内,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住院分娩费用实行定额报销,顺产报销400元,剖宫产和多胞胎生育报销500元。产前检查费用,将参保居民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当参保居民在协议医疗机构因生育出现妊高(子痫)、产后大出血、产褥感染、前置胎盘、子宫破裂、羊水栓塞、胎盘粘连这7种并发症(其他并发症除外)时,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按照所在医院普通住院标准、报销比例,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11、2019年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有哪些政策?(见图3)

  图一

  图二

  图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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