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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05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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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和公告

新闻作者: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05日  查看次数:次  
遗失声明
  竹山县武当山珍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慎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号为4203231236995,特声明原证作废。
声明人:何建贵
2018年12月3日
  竹山县强肾茶叶种植专业合作社法人王虹不慎将《营业执照》(正本)遗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3420323MA48AQUWXM,特声明作废。
声明人:王虹
2018年11月28日

拍卖公告

  湖北嘉信达拍卖有限公司受竹山县润泽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委托,定于2018年12月12日上午9.58时在县翠园宾馆5楼会议室对位于竹山县麻家渡镇的竹山县润泽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的所有资产依法实行公开拍卖,起拍价3987.4万元。
  有意竞买者持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三份),交500万元竞买保证金于2018年11月27日至12月11日起止到本公司竹山报名点报名,领取拍卖资料。
  联系电话:18971919358
湖北嘉信达拍卖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27日

县人民法院公告

王治勇、许世名、王俊(住文峰乡滚子岭村9组4号):
  本院受理原告杨光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2018)鄂0323民初14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王治勇、许世名、王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光春借款40万元,并从2014年2月4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本案受理费73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7600元,由被告王治勇、许世名、王俊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治勇、许世名(住城关镇窑沟村4组114号):
  本院受理原告张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2018)鄂0323民初13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王治勇、许世名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超借款48500元,并从2016年9月15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二、被告朱志英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350元,由被告王治勇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治勇(住城关镇窑沟村4组114号):
  本院受理原告张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2018)鄂0323民初13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王治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超借款38800元,并从2017年10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本案受理费8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100元,由被告王治勇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叶立海、周立红(住城关镇十堰路109号1栋1单元602室):
  本院受理原告胡敏、刘兴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鄂0323民初140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们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胡敏、刘兴英借款20000元,并从2015年7月19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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