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对象?
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营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统称参保人员)。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一管理。
2、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如何缴费?
答: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由单位统一办理,按照要求据实申报缴费基数。
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基本医疗保险在职人员按照8+2的标准缴纳,即单位缴纳缴费基数的8%;个人缴纳2%。
4、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缴费是多少?
答:城镇职工大病保险费个人缴纳,每人每年100元,退休人员达到上述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时,在退休医保清算时一次性缴纳不超过10年(含10年)的大病保险费后,终身享受医保待遇。2013年已经年满75周岁的退休人员不缴纳大病保险费,未满75周岁的按照距75周岁的年限缴纳(超过10年的按照10年计算)。
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不缴纳大病保险费。
5、城镇职工患病住院如何办理住院手续?
答:城镇职工患病住院,需持社保卡在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医保窗口直接办理住院手续,治疗终结后在医院即时报销结算。
6、城镇职工个人账户如何分配?
答: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本人年龄不满40周岁的,个人账户按其缴费基数的3.3%(含个人缴纳的2%)计入;40周岁以上(含40周岁)的个人账户按其缴费基数的3.8%(含个人缴纳的2%)计入;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按其上年度本人月退休金的4.3%计入。(我县退休人员个人账户1999年至2002年每人每年150元,2003年至2008年调整为每人每年200元,2009年调整为缴费基数的3%(600元左右),2014年退休清算后。按单位申报退休工资基数的4.3%划入。例如某退休职工月退休金为4000元,即医保个人账户为月172元,年个人账户总额为2064元)
7、城镇职工特殊慢性病门诊申报时间和申报条件及待遇享受?
答:城镇职工门诊特殊慢性病集中申报时间自2018年起调整为每年的11月1日至12月20日(节假日顺延)。
需提供身份证或社保卡复印件;慢性病鉴定申请表;近一年来与申报慢性病病种有关的本市统筹区最高级别协议综合医疗机构、与慢性病病种有关的具有国家重点专科的三级协议医疗机构、相关专科协议医疗机构,我县三级协议医疗机构为市太和医院、市人民医院、国药东风总医院;精神病类协议医疗机构为东风茅箭医院、市中医院;结核病协议医疗机构为西苑医院。(在外地住院的,医疗机构应为三级甲等级别以上的综合医院)的诊断依据,包括相关的住院病历首页、入院记录、病情证明书、各种检查报告单、出院小结等。申报资料已归入医院病案管理的,可提供复印件,但必须标明病案号并加盖经治医院病情证明章。
对参保患者提供的申报材料根据门诊慢性病准入条件进行初审,对患者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符合条件的,组织专家鉴定,鉴定结果报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鉴定的相关材料一并报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存档),公示无异议后,从次年元月起纳入参保地门诊慢性病管理范围并享受相关待遇。
根据不同病种不同支付限额和不同核销标准,直接在医院购药核销。实行五定管理,(一)定点。即享受慢性病的参保人员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和配药。我县确定的是市太和医院、市人民医院、国药东风总医院、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城关镇卫生院、县精神病医院、用心人大药房人民路店、国人大药房人民路店为慢性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二)定药。慢性病治疗只能在指定的专科药品范围内用药;(三)定量。治疗用药不得超过规定的用药量;(四)定时。根据慢性病的特点和病情,确定治疗时间和疗程。(五)定额。慢性病费用实行限额补助,在限额内按85%比例报销,超过限额以上部分由个人自付。
8、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助有哪些病种?
答:十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标准是:(见图一)
9、城镇职工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是多少?
答:住院总费用减去自费费用、减去特检特疗10%、乙类药品10%、再减去起付线后,按不同医院级别不同报销比例报销。(见图二)退休人员报销比例在上述基础上分别提高2%。
10、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封顶线、报销比例是多少?
答:城镇职工因病住院,一个保险年度内累计不含自费住院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限额(10万元)为起付线,封顶线按照参保年限累加。即首次参保人员大病支付限额为3万元,续保人员在此基础上按每参保一年递增5万元标准计算。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80% ,支付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相同。
11、医疗保险关系怎么转移?
答:转出地医保经办机构开具《医疗保险参保凭证》;接收地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凭证》,开具《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转出地医保经办机构根据《转移接续联系函》,将《医疗保险转移接续信息变更表》及医保基金转至接收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注:可以将函邮寄到转出地医保经办机构);参保转移人在联系函寄出的2-6个月后,到接收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转移后续手续。
12、跨省、省内转诊住院手续如何办理?费用如何报销?
答:参保人员因市内医疗技术或医疗设备限制,确需转市外、省外医院治疗的,需提供转诊医院名称、入院时间、身份证号码等信息,通过拨打医保窗口电话0719-4230555即可网上办理转诊备案手续。住院所发生的费用持社保卡即时报销结算。(参保职工按规定在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了转诊手续在统筹区外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按转外就医地医院级别、就医地目录、参保地的政策报销。即先减去自费、转外个人先自付10%、再减特检、特疗和乙类药品10%、再减起付线。其余部分按照相应医院级别比例报销)。
如未在转外就诊医院报销的,可拿回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先减去自费、转外个人先自付10%、再减特检、特疗和乙类药品10%、再减起付线。其余部分按照就医地医院级别、参保地政策比例报销)。
13、在职、退休人员长期异地安置手续如何办理?费用如何报销?
答:长期居住异地的我县参保人员(异地安置),且在十堰市以外居住一年以上(包括一年)的人员均可办理异地备案,需填跨省(市、区)异地就医备案表。在所居住的省、市国家联网医院,住院所发生的费用持社保卡即时报销结算。(参保人员按规定在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了异地备案手续的在统筹区外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按就医地医院级别、就医地目录、参保地的政策报销。即先减去自费、异地个人先自付10%、再减特检、特疗和乙类药品10%、再减起付线。其余部分按照相应医院级别比例报销)。
14、单位欠费冻结期间如何办理住院?
答:单位欠费冻结期间需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按正常程序办理住院审批手续,住院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由个人先全额垫付,待单位交费实缴到账后, 在所住医院办理医保结算手续,由医院退还应统筹支付的部分现金(注:参保职工多次住院的,应按照住院先后顺序结算)。
15、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保待遇是多少?
答:2018年离休人员个人账户每人为2000元,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每人为1200元,包干使用。离休乙残人员住院,政策范围内全额报销。即无起付线,无封顶线,但自费部分、特检特疗和乙类药品自付10%的部分由个人负担。
图一
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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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新闻作者: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05日 查看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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