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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6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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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法院公告

新闻作者: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26日  查看次数:次  
  章兵(住竹山县城关镇桥东村污水处理厂北邻处楼房4楼):
  本院受理柯昌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鄂0323民初21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被告章兵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柯昌莲借款本金82000元,并自2018年9月2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明道德(住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6号。公民身份号码:420323197404022478):
  本院受理原告李道成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2018)鄂0323民初17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明道德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道成租金42000元。本案受理费8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25元,由被告明道德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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