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雪梅:
你于2019年6月在竹山县城关镇十堰路1幢1单元2层208室建设临时建筑物(钢构柱子主体和玻璃隔断),建筑面积为4.5平方米,属未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违法建设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局依法作出了竹城执拆字[2019]第47号责令停工、限期拆除通知书,限你叁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建筑物,你至今未履行该法定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上述违法建筑物强制拆除,现公告如下:
1、要求你于公告之日起叁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物;
2、如你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仍未予以自行拆除的,本机关决定于公告之日起第四日开始依法实施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你本人承担。
3、如你不服本公告内容,可以自接到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竹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接到本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竹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公告在违法建筑物所在地张贴,同时在今日竹山网站、今日竹山报进行公告。
联系地址:竹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竹山县体育场路20号)
联系电话:4223626
特此公告。
竹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二0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胡尚菊:
你于2015年10月在竹山县城关镇桥东村3组(堵河一桥桥头处)建设临时构筑物(轻型活动板房),建筑面积为50.29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局依法作出了竹城执行告字[2017]第07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竹城执行决字[2017]第0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你叁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临时构筑物,你至今未履行该法定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上述违法建筑物强制拆除,现公告如下:
1、要求你于公告之日起叁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物;
2、如你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仍未予以自行拆除的,本机关决定于公告之日起第四日开始依法实施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你本人承担。
3、如你不服本公告内容,可以自接到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竹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接到本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竹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公告在违法建筑物所在地张贴,同时在今日竹山网站、今日竹山报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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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范东兰:
你于2019年5月在竹山县城关镇振武路33号住宅楼前建设建筑物(砖混砌体结构和轻型板材封顶),建筑面积为19.97平方米,属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违法建设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局依法作出了竹城执拆字[2019]第42号责令停工、限期拆除通知书,限你叁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建筑物,你至今未履行该法定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上述违法建筑物强制拆除,现公告如下:
1、要求你于公告之日起叁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物;
2、如你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仍未予以自行拆除的,本机关决定于公告之日起第四日开始依法实施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你本人承担。
3、如你不服本公告内容,可以自接到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竹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接到本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竹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公告在违法建筑物所在地张贴,同时在今日竹山网站、今日竹山报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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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姜正华:
你于2017年4月在竹山县城关镇桥东村3组建设临时建筑物(活动板房),建筑面积为88.3平方米,属未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违法建设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局依法作出了竹城执行告字[2017]第1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竹城执行决字[2017]第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你叁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建筑物,你至今未履行该法定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上述违法建筑物强制拆除,现公告如下:
1、要求你于公告之日起叁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物;
2、如你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仍未予以自行拆除的,本机关决定于公告之日起第四日开始依法实施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你本人承担。
3、如你不服本公告内容,可以自接到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竹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接到本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竹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公告在违法建筑物所在地张贴,同时在今日竹山网站、今日竹山报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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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范根成:
你于2019年5月在竹山县城关镇振武路33号住宅楼前建设建筑物(砖混砌体结构和轻型板材封顶),建筑面积为45.51平方米,属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违法建设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局依法作出了竹城执拆字[2019]第41号责令停工、限期拆除通知书,限你叁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建筑物,你至今未履行该法定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上述违法建筑物强制拆除,现公告如下:
1、要求你于公告之日起叁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物;
2、如你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仍未予以自行拆除的,本机关决定于公告之日起第四日开始依法实施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你本人承担。
3、如你不服本公告内容,可以自接到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竹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接到本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竹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公告在违法建筑物所在地张贴,同时在今日竹山网站、今日竹山报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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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李 勇:
你于2019年6月在竹山县明清村2组76号702室楼顶建设临时建筑物(轻型板材板房),建筑面积为117.28平方米,属未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违法建设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局依法作出了竹城执拆字[2019]第48号责令停工、限期拆除通知书,限你叁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建筑物,你至今未履行该法定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上述违法建筑物强制拆除,现公告如下:
1、要求你于公告之日起叁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物;
2、如你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仍未予以自行拆除的,本机关决定于公告之日起第四日开始依法实施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你本人承担。
3、如你不服本公告内容,可以自接到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竹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接到本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竹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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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刘财秀:
你于2019年7月在竹山县城关镇北大街82号建设建筑物(砖混结构、彩钢瓦封顶),建筑面积为51.33平方米,属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违法建设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局依法作出了竹城执拆字[2019]第50号责令停工、限期拆除通知书,限你叁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建筑物,你至今未履行该法定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上述违法建筑物强制拆除,现公告如下:
1、要求你于公告之日起叁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物;
2、如你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仍未予以自行拆除的,本机关决定于公告之日起第四日开始依法实施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你本人承担。
3、如你不服本公告内容,可以自接到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竹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接到本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竹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公告在违法建筑物所在地张贴,同时在今日竹山网站、今日竹山报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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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罗述凯:
你于2016年2月在竹山县城关镇在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原统计局家属院建设构筑物(简易木材结构,铁皮封顶),建筑面积为33平方米,属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违法建设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局依法作出了竹城执行告字[2016]第29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竹城执行决字[2016]第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你叁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建筑物,你至今未履行该法定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上述违法建筑物强制拆除,现公告如下:
1、要求你于公告之日起叁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物;
2、如你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仍未予以自行拆除的,本机关决定于公告之日起第四日开始依法实施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你本人承担。
3、如你不服本公告内容,可以自接到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竹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接到本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竹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公告在违法建筑物所在地张贴,同时在今日竹山网站、今日竹山报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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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王昌莲:
你于2019年4月在竹山县城关镇辕门街19号4栋102室房屋后建设建筑物(砖混砌体结构和玻璃瓦顶),建筑面积为13.26平方米,属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违法建设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局依法作出了竹城执拆字[2019]第08号责令停工、限期拆除通知书,限你叁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建筑物,你至今未履行该法定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上述违法建筑物强制拆除,现公告如下:
1、要求你于公告之日起叁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物;
2、如你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仍未予以自行拆除的,本机关决定于公告之日起第四日开始依法实施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你本人承担。
3、如你不服本公告内容,可以自接到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竹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接到本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竹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公告在违法建筑物所在地张贴,同时在今日竹山网站、今日竹山报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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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魏 丽:
你于2019年5月在竹山县城关镇振武路59号住宅楼后建设建筑物(砖混砌体结构),建筑面积为33.8平方米,属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违法建设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局依法作出了竹城执拆字[2019]第44号责令停工、限期拆除通知书,限你叁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建筑物,你至今未履行该法定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上述违法建筑物强制拆除,现公告如下:
1、要求你于公告之日起叁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物;
2、如你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仍未予以自行拆除的,本机关决定于公告之日起第四日开始依法实施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你本人承担。
3、如你不服本公告内容,可以自接到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竹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接到本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竹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公告在违法建筑物所在地张贴,同时在今日竹山网站、今日竹山报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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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吴永政:
你于2019年4月在竹山县城关镇北大街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小区建设建筑物(砖混砌体结构和轻型板材顶棚),建筑面积为16.43平方米,属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违法建设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局依法作出了竹城执拆字[2019]第21号责令停工、限期拆除通知书,限你叁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建筑物,你至今未履行该法定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上述违法建筑物强制拆除,现公告如下:
1、要求你于公告之日起叁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物;
2、如你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仍未予以自行拆除的,本机关决定于公告之日起第四日开始依法实施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你本人承担。
3、如你不服本公告内容,可以自接到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竹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接到本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竹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公告在违法建筑物所在地张贴,同时在今日竹山网站、今日竹山报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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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4223626
特此公告。
竹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二0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殷世文:
你于2019年7月在竹山县城关镇明清村4组34号建设建筑物(条形基础、砖混砌体),建筑面积为43.2平方米,属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违法建设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局依法作出了竹城执拆字[2019]第56号责令停工、限期拆除通知书,限你叁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建筑物,你至今未履行该法定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上述违法建筑物强制拆除,现公告如下:
1、要求你于公告之日起叁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物;
2、如你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仍未予以自行拆除的,本机关决定于公告之日起第四日开始依法实施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你本人承担。
3、如你不服本公告内容,自接到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竹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接到本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竹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公告在违法建筑物所在地张贴,同时在今日竹山网站、今日竹山报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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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强制拆除公告
新闻作者: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24日 查看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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