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坤民(住竹山县城关镇十堰路119号1单元701室):
原告竹山县北星河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你及林辉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竹山县北星河混凝土有限公司请求依法判令你和林辉权共同支付货款180600元,案件受理费由你们承担。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15时0分(即2020年3月16日15时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9年12月31日
魏传强(住竹山县城关镇民族路6号2栋1单元202室):
本院受理原告竹山县北星河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你、林辉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鄂0323民初238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你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竹山县北星河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货款12312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1382元、公告费300元由你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201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