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胜华(住湖北省竹山县潘口乡小漩村1组,公民身份号码:422624196704010516):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绪洪与被告毛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鄂0323民初42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毛胜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绪洪借款本金17200元,并支付自2020年4月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张绪洪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毛胜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2020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