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县委政法委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
为深入贯彻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要求,坚持开门搞整顿,现将竹山县委政法委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面向社会公开,恳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一)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1.接受当事人请托,本人或者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违反规定对政法单位正在办理的案件说情、催办、打招呼;2.对非经上级党组织批办、本级党组织决定,政法单位党组织请示的案件,私自召开会议协调督办、制发文件下达办理意见;3.超越岗位职权批转涉案材料,或者以所在部门及相关领导名义,违规过问政法单位在办案件案情及进展;4.通过干预过问案件、打探案情,向案件当事人或关系人通风报信,接受当事人或关系人吃请,收受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5.与政法单位干警、律师存在不正当交往行为,相互借势利用,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等违反“三个规定”情形。
(二)违反规定利用岗位职权谋取利益问题
1.干部本人违规经商办企业,本人及其家属违规参股借贷,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2.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职权,违规参与特种行业、特殊场所经营管理、特定产品销售;3.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岗位职权,违规为政法机关管理服务对象办理请托事项谋取利益;4.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职务影响,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督办处理等,充当“司法掮客”或者从事营利性法律咨询服务;5.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职务影响,进行权力“寻租”,参与“捞人”“铲事”,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执法司法监督不力问题
1.旗帜鲜明抓政法系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政治责任意识不强,干部政治轮训制度落实不到位;2.以问题为导向较真碰硬开展执法监督不到位,应该督办协调的案件不予督办协调;3.对政法单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案(事)件失职失查、存在的政治立场不鲜明问题不予严肃纠正;4.对群众举报投诉的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包庇纵容,不及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有关部门处理;5.对政法单位队伍管理软弱涣散、执法司法腐败、违纪违法案件多发问题听之任之、不予纠正。
(四)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
1.对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传达、部署、落实不力;2.压实政法单位党组(党委)管党治警主体责任不够、层层传导压力不够,党风廉政建设长期停滞不前、政法队伍纪律作风形象长期没有改观;3.对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存在的该请示不请示、该报告不报告、该落实不落实等问题听之任之、不予督促纠正;4.向政法单位安排布置任务不切实际,对政法单位请示的重要事项办理不及时,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5.对政法单位督查、检查、考核过多,随意要求基层单位报送数据、材料等违反减轻基层负担有关规定要求;6.调查研究蜻蜓点水、走过场,不愿意到条件艰苦、问题和困难多的基层单位调研指导;7.解决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不到位,对损害政法机关在群众中的威信和形象问题查纠不彻底,致使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时有发生;8.对基层政法单位提出的问题和困难解决力度不够大,在警力配备、办公设施改善和人员编制等方面关注不够、推动解决不够;9.能力素质与工作岗位需要有差距,不会抓、不敢抓、不想抓落实,工作不主动、效率低。
(五)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化解稳控不力问题
1.组织统筹不够,甘当数据“统计员”,主动研究解决涉法涉诉信访突出问题不够;2.压力传导不够,推动政法单位源头治理、落实领导包案、积案攻坚等工作不到位;3.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推动政法单位落实依法导入、纠错补正、依法终结等措施不到位;4.推动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力度不够,对依法终结案件推动基层党委政府落实属地稳控责任力度不够。
(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统筹推进不够问题
1.牵头抓总、统筹协调作用发挥不够。指导政法机关结合各项实际出台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办法不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问题不够;督办协调不够。
2.工作方式方法创新不够。利用执法监督、案件评查、重大案件协调、纪律作风巡查等执法监督手段开展工作不够;对涉营商环境的举报投诉、信访事项督办落实考核不够。
竹山县委政法委诚挚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请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建议,联系电话:0719-4225445,电子邮箱:zsxzzb@sina.com。
竹山县人民法院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
(一)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突出问题
1.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认识存在偏差,不了解、不熟悉、不掌握规定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
2.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转递材料、打探案情,违规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
3.以本人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筹资、借款借物,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请托人、律师吃请、送礼或其他利益,为案件当事人在案件诉讼、司法鉴定等方面提供帮助,为律师介绍案源,分成案件代理费用,以及其他违规交往,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4.监督检查、通报曝光、追责问责等机制不健全,导致“三个规定”落实不到位。
5.宣传教育不到位,社会认知度不高,没有营造出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整治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的突出问题
1.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
2.违规参与民间借贷、非法融资、有偿担保,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者证券,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3.违反相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
4.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提供帮助。
5.法院工作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工作人员任职法院辖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
(三)整治违规违法暂予监外执行的突出问题
1.对罪犯的病情鉴定等材料审核不严,存在明显问题没有发现、甚至明知是虚假材料仍予以认定。
2.在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过程中,接受罪犯、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请客送礼,甚至受贿、索贿。
3.与刑罚执行机关干警、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私下串通,为罪犯违规暂予监外执行创造条件、出谋划策。
4.帮助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虚假立功。徇私舞弊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甚至为涉黑涉恶人员充当保护伞。
5.在罪犯交付执行过程中、暂予监外执行到期后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罪犯脱管、漏管。
(四)整治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的突出问题
1.违反立案登记制规定,采取发放立案指标、限制立案数量、拖延立案等方式,阻碍或者限制当事人行使诉权。
2.违反审判、执行期限管理规定,严重超审限,案件久拖不决,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3.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量刑畸轻,重罪轻判甚至有罪不判,让犯罪分子逃避打击。
4.违规私自处理办案中发现的涉黑涉恶、贪污腐败、“保护伞”等违法犯罪问题线索,或者不按规定要求及时将问题线索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五)整治法院工作人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的突出问题
1.违反回避制度。对退休、调离、解聘、辞职、辞退、开除等离开法院工作岗位的人员从业情况监管不到位,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辩护)人。
2.违反离职从业限制性规定。法院原领导干部离任三年内、其他工作人离任两年内,接受原任职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聘任或担任合伙人、设立人;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
3.充当司法掮客。原法院工作人员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及影响,或利用上下级法院间的工作关系、原任职法院的同事关系等,为案件承办法官与当事人、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的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
(六)整治影响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突出问题
1.落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不到位,司法作风简单粗暴,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2.违反财产保全、执行查封有关规定,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采取查封措施,影响企业正常经营。
3.查控、评估、处置财产不及时、执行案款清理不到位,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以终本方式结案。
4.滥用自由裁量权,利用审判执行权吃拿卡要,谋取私利,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
5.地方保护主义突出,对一些政府“新官不理旧账”“不履行行政合同、不兑现行政承诺”等问题司法监督不力。与一方当事人串通一气,损害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
6.对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不予纠正,将民事案件错误定性为经济犯罪。
7.其他司法不规范或者怠于履行、不当履行审判职责,未依法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情形。
(七)整治涉诉信访突出问题
1.信访接待不规范、不负责,不登记信息、不出具文书、不及时答复。
2.领导包案责任落实不到位,对有理诉求解决不力、无理诉求没有及时确认、应当依法终结没有及时终结。
3.涉诉信访案件评查工作不规范、信访责任倒查机制不健全。
4.其他涉诉信访突出问题。
欢迎广大群众监督,感谢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如您发现人民法院或法院工作人员存在上述问题,请您随时与我们联系,监督渠道为:
1.诉讼服务热线:12368;
2.举报电话:0719—4221865;
受理举报时间:
5月1日前,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5月1日后,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3.举报电子信箱:1037496997@qq.com
4.竹山县人民法院大门口设有专门投诉举报箱。
竹山县人民检察院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
(一)贯彻落实“三个规定”不到位的问题
整治内容(6种情形):(1)领导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表率作用不强,检察人员对“三个规定”文件精神认识不到位、不熟悉、不掌握有关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避重就轻、选择性填报或凑数填报的;(2)徇私、徇情或接受他人请托,违规过问或干预、插手司法办案的;(3)违规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甚至沆瀣一气、勾兑案件的;(4)监督检查、通报曝光、追责问责机制不健全,导致“三个规定”落实不到位的;(5)对外宣传不够,社会认知度不高的;(6)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存在的其他突出问题。
(二)检察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检察人员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的问题
整治内容(4种情形):(1)检察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的;(2)检察人员违规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违规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3)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检察人员所任职检察院辖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的;(4)检察官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担任该检察官任职检察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或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三)违规参股借贷的问题
整治内容(2种情形):(1)检察人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有偿担保,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证券的;(2)检察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与所办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代理律师存在违规借贷等不当经济往来行为的。
(四)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的问题
整治内容(11种情形):(1)对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监督不力的;(2)对控告、举报或者刑事、民事、行政申诉不依法受理,或者受理后不及时审查、核查或移送处理的;(3)对司法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应立案而不立案,或者立案后懈怠侦查的;(4)在办案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线索,不及时移送负责侦查部门的;(5)对群众举报、控告或者相关部门移交的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线索,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受理后不及时进行审查的;(6)对受理的案件线索和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不按规定录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体外循环”,搁置拖延办理的;(7)对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案件不依法批捕、提起公诉的;(8)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漏罪、漏犯,不依法追捕追诉,未依法监督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或自行补充侦查的;(9)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不依法提出抗诉或再审建议的;(10)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发出后,简单以行政机关回复作为判断其是否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据,不进行核实,导致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11)对冤错案件中检察人员应当追责而未追责的。
(五)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问题
整治内容(7种情形):(1)对于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报请“减假暂”监督不力的;(2)对于刑罚执行机关应当报请“减假暂”而不报请,导致罪犯在监所内死亡等严重后果,监督不力的;(3)对于审判人员违法裁定减刑、假释或者违法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4)对于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5)检察人员直接参与违规违法“减假暂”或为违法行为提供方便、默认许可的;(6)被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脱管、漏管,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监督不力的;(7)对其它实体和程序违规违法获得“减假暂”监督不力的。
(六)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的问题
整治内容(3种情形):(1)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在离任三年内,其他检察人员在离任两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或者借助他人身份从事营利性法律服务的;(2)检察官离任后,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系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的除外);(3)检察机关原领导干部、检察官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和影响,为案件承办检察官与当事人及亲属、受托人、律师、诉讼代理人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接受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的。
(七)影响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突出问题
整治内容(8种情形):(1)办案中未贯彻少捕慎诉慎押理念,对情节轻微的犯罪批捕或起诉后被判缓刑、免刑甚至无罪的;(2)对侵害市场主体权益的犯罪,该捕不捕、该诉不诉、重罪轻诉,或者对漏罪、漏犯不依法追捕追诉,未依法监督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或自行补充侦查的;(3)超期办案或者通过不当退查、反复退查拖延办案,或者对立而不侦、久侦不结、长期搁置的“挂案”怠于履行监督职责的;(4)对涉及市场主体的刑事案件,怠于履行或者不当履行立案监督职责的;(5)不当适用财产强制措施,或者对侦查机关不当适用财产强制措施未予监督纠正的;(6)在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中履行监督职责不力,未依法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7)对市场主体控告申诉反映的问题怠于作为的;(8)其他司法不规范或者怠于履行、不当履行检察监督职责,未依法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情形。
我们诚挚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虚心接受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如果您有什么意见和建议,您可通过如下方式进行监督:1.举报电话:0719-4232355(5月1日前,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5月1日后,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2.监督受理邮箱:284519286@qq.com;3.通信地址:竹山县人民检察院办公室,邮政编码:442200。感谢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
竹山县公安局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
(一)集中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主要是:接受他人请托,违规过问或干预司法办案、插手具体案件办理的;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违规接触交往,违规转递涉案材料、打探案情、通风报信、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
(二)集中整治有案不立、压案不查、降格处理及违规取保候审等问题
主要是:对群众报立刑事案件,不依法如实受案立案,不依法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立而不侦、侦而不力、久拖不决,或者对应当终止侦查、撤案而不依法终止侦查、撤销案件的;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责任追究,或者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办理而不予处理的;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违反规定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
(三)集中整治违规违法为罪犯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
主要是:直接或者纵容、唆使他人捏造事实或者出具虚假考核立功材料、病情鉴定、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鉴别结论,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在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中收受贿赂、利益输送、谋取私利的。
(四)集中整治违规插手、干预经济纠纷问题
主要是:违反规定以刑事案件办理插手、干预经济纠纷,对无管辖权的案件线索违规立案,或者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由,替经济纠纷一方“拉偏架”,迫使经济纠纷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放弃合理利益诉求的。
(五)集中整治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问题
主要是:公安民警违规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规兼任营利性组织职务、领取报酬,或者违规参股借贷,或者违规受雇于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公安民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民警分管的辖区和业务范围内违规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在涉黄涉赌等场所、涉爆涉矿涉砂等经营行业入“干股”,分红获利的。
(六)集中整治影响、破坏营商环境的突出问题
主要是:公安机关利用执法权力逐利趋利执法、以罚代管的;公安政务服务窗口接待群众不热情、服务态度差、办事效率低,对群众合理诉求推诿扯皮、冷硬横推以及在其它行政服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吃拿卡要”等问题。
(七)集中整治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主要是:不按信访程序处理群众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对群众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办理不力,发现有错误不纠正、有瑕疵不补正、有责任不追究的。
我们诚挚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虚心接受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如果您有什么意见、建议,您可拨打0719-4230110或致信竹山县公安机关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竹山县潘口乡小漩居委会)。感谢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
竹山县司法局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
(一)重点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中的突出问题
少数领导干部不了解、不重视、不带头推动落实“三个规定”,造成责任传导层层递减;教育宣传力度不够,部分干部不清楚、不掌握“三个规定”内容,社会认知程度不高,严格执行“三个规定”普遍共识尚未形成;相互请托,接受请客送礼或其他利益,违反规定说情打招呼,过问和干预案件;与涉案对象或利害关系机构和个人不正当接触、交往,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
(二)重点整治违法违规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社区矫正部门违规出具社区矫正评估意见,社矫前调查存在超期评估,评估结论不真实有效,入矫办理不规范,日常监管不到位,思想汇报不规范;请销假记录不详实,定期体检不规范,不符合撤销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异地迁居办理不规范,解除社区矫正不规范;对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对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应当收监而未提出收监建议;在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工作中,接受吃请、收受贿赂、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审核把关不严,违规违法办理外出、迁居等导致脱管、漏管。
(三)重点整治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参股借贷;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问题
个人经商办企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或利用职权职务影响为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活动提供帮助;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违规参股或者利用公权力、关系网非法融资、高利放贷、有偿担保,低于银行利息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管理对象借款;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其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违规任职、兼职取酬。
(四)重点整治司法人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原法院、检察院人员充当司法掮客,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问题
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包括退休、调离、解聘、辞职、辞退及开除公职人员)违反规定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职业,或者在幕后担任“法律顾问”、行政辅助人员,充当司法掮客,搞利益输送;司法人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特别是律师向司法人员行贿或介绍贿赂等,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
(五)重点整治公证、司法鉴定人员违规违法执业,不履职尽责,损害群众利益问题
公证人员严重违反公证程序规则,不履行审查核实职责,为不真实、不合法事项出具公证书;公证人员故意违规违法办理错证、假证,私自出具公证书,谋取不正当利益;鉴定人严重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从事鉴定活动;鉴定人接受相关人员请托,违规违法进行人情鉴定、金钱鉴定,甚至虚假鉴定。
(六)重点整治法治化营商环境突出问题
落实国家、省、市、县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不力;对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突出问题不重视不解决;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不认真不到位。
(七)重点整治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问题
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未严格执行工作程序,致使当事人遭受严重损失。
举报电话:0719-4225359
举报邮箱:1024549249@qq.com
举报信箱:竹山县司法局(竹山县潘口乡小漩居委会1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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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顽瘴痼疾专项整治重点内容通告
新闻作者: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30日 查看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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