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29日,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北省慈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1年9月1日正式起施行。这是我省慈善领域的首个地方性法规,在我省慈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必将极大地推动我省慈善事业的发展。本报特将《条例》的主要内容和亮点进行解读,方便供广大读者掌握!
01 明确政府及相关主体责任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慈善工作协调机制。
2.对政府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红十字会等团体在慈善工作中的职责分别作了规定。
02 健全完善慈善表彰制度
1.省人民政府设立“湖北慈善奖”;每年9月5日“中华慈善日”所在周为“湖北慈善周”。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显著成绩或者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给予表彰。
03 加强对慈善财产的管理
1.《条例》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实行专户管理,独立核算,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2.《条例》规定慈善组织资助村(社区)实施慈善项目的资金,应当按照慈善捐赠资金专款专用。
3.《条例》对受益人使用慈善财产作出规定,督促受益人珍惜资助,确保最大限度发挥慈善财产的社会效应。
04 规范慈善募捐和慈善捐赠
慈善募捐
《条例》着重对涉及人员多、影响范围广、在实践中容易出现问题的公开募捐,从开展公开募捐的资格条件、开展现场公开募捐、通过互联网开展募捐、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等方面进行规范,强调个人或者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不得开展公开募捐,明确了开展募捐活动的禁止性行为。
慈善捐赠
《条例》鼓励社会公众参与慈善捐赠,并就公众开展捐赠作了路径指引。《条例》特别重视捐赠人意愿的保护和实现,强调慈善组织应当完善捐赠反馈机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提供捐赠款物使用等情况的跟踪查询服务,并对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或者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规定了严格的变更程序。
05 引导个人求助行为
1.将个人求助的范围界定在个人为解决本人、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重大疾病、意外伤害等特殊困难的范围内,并对求助方式和渠道进行指引。
2.规定求助人应当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合理确定求助上限,公开受助款物用途及剩余款物处理方式等,并明确提供虚假信息、虚构事实骗取他人捐赠的法律责任。
3.压实平台责任,明确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其发布的个人求助信息负有核实、风险提示、违法行为报告和协助处置责任。
06 鼓励发展慈善服务
1.《条例》在慈善法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慈善服务的范围,规定慈善服务包括以扶老、助残、恤病、济困、救灾等形式对困难群体和个人的帮助,以及对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事业发展的促进等。
2.鼓励和支持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运用自身资源或者智力、体力、技能等,开展慈善服务。
3.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公益性的机构和设施,为慈善服务提供支持。
4.支持慈善组织、专业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等加强协作,提高慈善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