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互负债务,自己未履行而起诉他人履行,未获法律支持。近日,县法院依法审结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0年11月,虞某与武汉某公司签订《工程机械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该公司将一台装载机出售给虞某,要求虞某在2011年11月22日前付清货款。虞某于签订合同的次日向该公司支付部分货款后将一台装载机开走,后虞某先后支付货款及保证金26万余元,尚欠货款55000元。2010年12月,虞某请求将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变更为2012年5月22日,获得了该公司同意。2012年2月,该公司在未与虞某协商的情况下,将其出售给虞某的装载机悄悄拉回。虞某获悉此情况后,立即赶到该公司与其协商装载机返还事宜。经协商无果后,虞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该公司返还装载机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该公司向虞某返还装载机及其附随的产品合格证和发票等并赔偿虞某损失。判决书生效后,该公司于2013年5月10日将装载机返还给虞某,虞某随后将尚欠的货款55000元支付给了该公司。后该公司以虞某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构成违约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因原、被告双方在本案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协商将原合同约定的分期付款变更为2012年5月22日,而原告武汉某公司却在付款期限未到期的情况下,将装载机悄悄拉回,虞某在此情形下中止了继续支付货款的行为,是依法行使后履行抗辩权,且虞某在收到装载机后立即支付了尚欠货款,因此法院认为虞某在本案中不存在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虞某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