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12月9日,记者在县房管局获悉,从2014年起,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将并轨运行,合并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据介绍,这一新政策,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已经联合下发了《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作为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主要组成部分,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的原因是什么?并轨运行后政策、资金支持力度是否会被削弱?县房管局相关人员对此进行了解答。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都是保障性住房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在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是两者虽都属于租赁型保障房,但面向的群体不完全一样,申请人容易混淆;二是住房保障需求和供应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部分地方出现了保障房与保障对象不相匹配的情况;三是平行运行不利于两项制度间的政策衔接,给老百姓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通知》规定,从2014年起,廉租住房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合并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建设计划将统一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此前已经列入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继续建设,建成后全部纳入公共租赁住房进行管理。《通知》还要求各地整合原有的管理资源,建立统一的申请受理渠道、审核准入程序,方便群众申请,提高工作效率。并根据房源情况,综合考虑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收入水平、申请顺序、保障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轮候排序的规则。
《通知》规定,对各类保障房的建设标准已有明确规定,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两房并轨后,地方要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统筹建设标准,在对申请对象需求进行摸底调查的基础上,根据申请、轮候对象家庭的人口数量、性别结构、代际结构、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配置不同户型,主要建设小户型住房,严禁面积超标。在建廉租住房和存量廉租住房并轨后,新增供应全部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在建廉租住房项目应按照原计划继续抓紧实施,建成后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此前已投入使用的廉租住房,可继续按原廉租住房规定进行管理,并逐步并入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管理。
据悉,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根据承租人的支付能力实行租金减免。对于社会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可按照适当低于市场租金的标准收取租金。同时,地方政府或用工单位可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保障对象予以适当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