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县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已全面展开。为使广大普查对象了解经济普查的内容和要求,县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副组长、县统计局局长杨青林就第三次经济普查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什么是经济普查?开展第三次经济普查有什么意义?
杨青林:经济普查是国家为掌握国民经济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发展规模、结构、效益等信息,统一组织对工业、建筑业、第三产业的所有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进行的一次全面调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全国经济普查每五年开展一次。同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相比,近几年来,我县经济规模大幅提升,经济主体数量大幅增加,产业结构调整取得新进展,城镇化水平明显提高,城乡区域发展协调性进一步增强。在新的形势下开展第三次经济普查,进一步摸清我县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第二、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系统了解我县产业组织、产业结构的现状和主要生产要素及布局的构成,全面掌握经济发展新变化,对于准确把握经济发展大局,有效应对各种风险和挑战,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效益和水平,加快建设幸福竹山具有重要意义。
记者:第三次经济普查的目的和作用是什么?
杨青林:第三次经济普查的目的主要有五点:一是摸清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二是全面调查了解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三是系统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四是进一步查实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小微企业的发展状况,五是全面更新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通过这次普查,可以全面掌握我县第二、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情况,为各级政府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信息服务;为各企、事业单位正确判断行业发展和市场走向提供信息依据;为广大民众正确了解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自主做出就业、消费、投资等选择提供有效帮助。
记者:第三次经济普查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杨青林:第三次经济普查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普查区绘图、单位核查、数据采集、传输、处理等普查业务全流程的自动化、电子化。除军队、武警系统的普查对象以及保密单位以外,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均由普查员使用电子终端设备(PDA)进行定位、核查和拍照,并通过联网直报和PDA直接传输的方式报送普查数据。通过技术手段的革新与完善,进一步提高依法普查的水平和数据质量,是这次普查的主要特点与亮点。
记者:第三次经济普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杨青林:第三次经济普查对于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而言,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及主要资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对于个体经营户而言,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个体经营户的基本属性和从业人员等。
记者:第三次经济普查在时间上是怎么安排的?
杨青林: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普查时点是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为2013年1月1日—12月31日。普查登记和数据采集工作时间从2014年1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
记者:第三次经济普查的对象有哪些?涵盖哪些单位?
杨青林:这次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县行政区域内,除军队、武警系统外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以及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记者:搞好经济普查,普查对象的配合支持是关键。请问普查对象应尽哪些的义务,享有哪些的权利?
杨青林:根据《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普查机构和普查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应当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并按要求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户应当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经济普查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对象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普查对象享有商业秘密受保护的权利。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保护普查对象的合法权益,对普查取得的资料严格保密,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此,各级普查机构已作出庄严承诺的,希望广大普查对象依法监督,维护自己的权益。
记者:经济普查机构和人员有哪些权力和义务?
杨青林:《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享有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有权查阅被调查对象有关的财务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相关原始资料及有关经营证件,有权要求经济普查对象改正其报表中不确实的内容。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其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记者:很多普查对象关心,普查获取的资料是否会被泄露,有关部门会不会以普查数据为依据对普查对象进行处罚。请问这方面有哪些规定?
杨青林: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为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对其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请普查对象不要有这方面的顾虑。
摸清家底惠百业,普查经济靠大家。希望全县广大普查人员要认真贯彻《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坚持依法普查,科学普查;希望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要依法积极支持和配合经济普查,确保我县第三次经济普查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