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县法院执行法官不懈努力下,一起历时三年跨越三省两县的交通事故赔偿执行案件终于画上句号。
2011年4月,竹溪县胡某驾驶陕西省肖某的轿车,向竹溪县城关镇方向行驶时将驾驶摩托车的我县曾某撞伤,曾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曾某亲属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后,县法院依法判决肖某单独赔偿12万元,与胡某连带赔偿44.67万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肖某与胡某均未积极履行判决义务。为切实保护受害者家属的权益,执行法官多次奔赴陕西省督促肖某,并对肖某购买的起重机进行了查封。江苏省徐工集团依法提起执行异议,主张被查封起重机的所有权,县法院依法审查后驳回其执行异议,并对起重机进行了拍卖。执行法官又奔赴江苏省与徐工集团接洽,最终完成起重机所有权变更手续。
另一被执行人胡某为逃避赔偿远走外省,三年里,执行法官多次电话联系,但胡某均不以理睬。今年11月21日执行法官接到胡某已回竹溪县的消息后,立即驱车赶往竹溪县,对胡某依法实施司法拘留。拘留期间,执行法官又反复向胡某宣讲相关法律法规,耐心做思想工作,最终促使胡某履行了赔偿义务,执结了这起执行难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