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1、前科劣迹,增加基准刑的10%;2、坦白认罪,减少基准刑的20%;3、全部赔偿,减少基准刑的30%……”这是县人民法院(2014)刑初字00001号判决书的附件,与以往判决书不同的是,这份判决书在附件中不仅详细列出了量刑说明,而且在附件中增加了《法官寄语》部分,对犯人提出了殷切的期望,充满了浓厚的人文情怀。
元月2日,县人民法院按照量刑规范化的要求,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盗窃案,该案是《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后该院起诉的首例案件。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等现场观摩了该案的庭审过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通知的要求,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全面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法律、司法解释和本地实际,修改、制定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并从2014年1月1日起在全省中级、基层法院全面实施。《实施细则》对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的自首、立功等14种常见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进行了细化,并结合实际,增加规定了老年人犯罪、精神病人犯罪或者盲人犯罪等11种常见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同时对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等15种犯罪的量刑起点幅度、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以及个罪各种从重、从轻处罚情节进行了细化,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实施量刑规范化,转变了以往重定罪、轻量刑的陈旧观念。同时也有效地避免了暗箱操作和其他人为因素的干扰,使类似案件不同判、同性质案件不同判的情况得到了有效遏制,保持了量刑的相对均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