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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3月08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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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新闻作者: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08日  查看次数:次  
  张刚(住竹山县城关镇后街清真食品厂7号):
  本院受理李寅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田承志(住竹山县溢水镇涧沟村2组):
  本院受理陈丽萍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城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陈善立(住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65号):
  本院受理原告杨梦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鄂竹山民初字第017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在3日内偿还原告杨梦君借款16000元及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郑世社(住湖北省竹山县秦古镇西庄村3组):
  本院受理杨耀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秦古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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