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笔者在县物价局得知,湖北省物价局发布《湖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 (下简称《细则》),该《细则》9月1日起正式施行。届时,2011年5月试行的《湖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将废止。
《细则》 规定,全省房地产开发商对商品房明码标价,必须严格执行“一房一价”。对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按照不高于申报价格明码标价。降价、打折销售的,应标明优惠幅度和折扣率、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及优惠期限。
商品房经营者销售商品房时,要明确标示开发企业名称、楼盘名称、坐落位置、房源数量、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楼盘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如有多项优惠措施,应标明能否同时享有。
据了解,县物价局自2011年5月开始实施 《湖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严格按照条例中“一房一价”对全县所有房地产开发商进行督导,目前实施情况良好。 (卢 波 杜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