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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9月13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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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解读②

新闻作者: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13日  查看次数:次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建立环保诚信档案吗?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排污者环保诚信档案,并纳入社会诚信体系”。据了解,排污者的环保诚信档案将向社会公开,并作为财政支持、政府采购、银行信贷、外贸出口、企业信用、上市融资、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认定的重要依据。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首次提出信息公开,鼓励全民参与的规定有哪些重要意义?
  条例第六章确立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条款,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水污染防治信息公开制度,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众参与和监督水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便利;依法公开水环境质量,水环境监测,水污染突发事件,与水环境保护有关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使用,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情况,水污染物排放限期治理情况等信息。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社会公开其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种类、方式、浓度和总量,以及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与运行情况。同时规定公民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申请获取相关的水环境信息,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答复。这对于公众参与而言,一是鼓励,二是提供方便,三是对公众生活方式提出一定要求,通过这样的制度设计,让人民群众与政府一同来做好水污染环境治理。环境治理只有公众参与,才能有效地补充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水污染防治过程中的不足。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有哪些工作职责规定?
  条例规定,水污染防治必须坚持预防为主、严防严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水污染防治工作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责任制和水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等三个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环境的义务。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制定本地区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严格控制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保部门要敢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担负起水污染防治统一监督管理职责。全面把握水污染防治要求,认真实施断面考核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水源保护区制度、备用水源规划建设制度、水污染物项目入园进区集中管理制度、举报制度、水污染事故应急制度。县环保部门根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与水环境容量,切实把好环境准入关,化解我县“优于水而忧于水”的环境难题。
  今后,县环保局将贯彻执行《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主动作为,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为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用水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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