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管理公路沿线户外广告,改善城镇容貌和通行环境,提升文明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谷竹高速公路竹山段、潘口一级公路、G346国道(原305省道)、十竹公路沿线视距内的路牌型落地式户外广告,县政府授权县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和经营,严禁其他单位或个人在此区域擅自进行该类广告位建设、经营。
二、本县行政区域内公路主干道沿线户外广告,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设置、统一管理。设置户外广告必须经依法审批登记,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发布户外广告。
三、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公路沿线广告发布(经营)者进行资质审查、广告内容审查、户外广告登记管理,查处虚假广告行为。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管理,对户外广告设施实施安全检查,依法查处、拆除违规户外广告。
四、县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户外广告位,其发布经营权可通过法定方式,有偿出让给具备资质的市场主体。
五、本通告发布以前,上述区域范围内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逐步规范执行;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符合规划要求的由县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统一收购管理经营,不符合规划要求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无条件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设置发布者承担。
六、本通告施行中,拒绝、阻扰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县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竹山县人民政府
二O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