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涛同志:
你从2010年10月起擅自离岗,至今未回单位上班,根据竹办发【2003】108号、竹办发【2014】20号、竹卫生计生通【2014】51号等文件精神,经全力查找仍无法与你联系。
为此,本单位特公告通知如下:
请你务必在2014年11月24日前到本单位到岗上班,若逾期仍未到岗上班,则按旷工处理,届时本单位将依法与你解除聘用合同。
竹山县妇幼保健院
2014年10月 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