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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08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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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就业创业相关业务办理规程

新闻作者: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08日  查看次数:次  

  编者按:就业是民生之本,创业是就业之源。近几年来,国务院和湖北省人民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就业创业政策,旨在推动全民创业、实现更高质量就业。为方便广大群众了解相关政策,熟悉办事流程,现将部分业务办理规程汇编如下。

  一、就业登记办理规程
  相关政策依据:《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107号)、《湖北省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鄂劳社发[2009]19号)。
  申报条件:用人单位招聘录用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人员或以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的人员。
  申报材料:
  (一)用人单位招聘录用人员,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资料到县劳动就业管理局为招聘录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证:
  1、《湖北省劳动者就业登记表》;
  2、《湖北省录用人员就业登记册》;
  3、被录用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被录用人员2寸照片两张。
  (二)已从事个体经营人员或以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的人员,应在30日内由本人持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相关证明、照片等材料,填写《湖北省劳动者就业登记表》,经就业所在地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初审,县劳动就业管理局复审后办理就业登记,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
  办理地址: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人社局17号窗口。
  联系电话:0719-4225945

  二、失业登记证办理规程
  相关政策依据:《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107号)、《湖北省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鄂劳社发[2009]19号)。
  申报条件:辖区内在企事业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灵活就业转失业人员、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其他城镇失业人员。
  申报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办理的同时申报办理);
  3、失业证明材料。
  办理地址: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县人社局17号窗口
  联系电话:0719-4225945

  三、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办理规程
  相关政策依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1998年第258 号)、《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年第235号)。
  申报条件:
  (一)失业人员所在单位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名单及其有关资料自中断就业之日起7日内报送县劳动就业管理局。
  (二)缴费个人中断就业后,应在6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湖北省职工社会保险手册》以及单位出具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证明,到县劳动就业管理局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申报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失业保险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5、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证明;
  6、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失业保险费缴费单据等凭证。
  办理地址: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县人社局16号窗口受理
  联系电话:15729193939

  四、社会保险补贴办理规程
  相关政策依据:《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107号)、《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鄂财社规[2011]19号)。
  申报条件及标准:
  (一)身份条件:
  1、凡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大龄失业人员;
  2、享受城镇低保家庭成员及零就业家庭成员;
  3、残疾人;
  4、社会供养成年孤儿;
  5、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6、失地农民。
  (二)以上就业困难人员必须已实现灵活就业,办理了《就业登记证》并按规定交纳了当年的社会保险费。
  (三)补贴办法:先缴后返。
  (四)补贴标准:当年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三项之和的60%给予补贴,如只缴纳一项社会保险则只补贴缴纳的此项保险费的60%。
  申报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初次申报者还需提供《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
  5、《社会养老保险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6、《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状况及收入证明》;
  7、《竹山县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审批表》;
  8、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原件等凭证。
  办理地址: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县人社局16号窗口
  联系电话:15727085008

  五、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审批办理规程
  相关政策依据:《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107号)、《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鄂财社规[2011]19号);
  申报条件:在本县辖区内创办小微企业及微利行业的个体工商户,领取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有合法办公地点或实体门店。
  申报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填写《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
  3、个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地址: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县人社局14号窗口
  联系电话:0719-4228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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