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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3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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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院公告

新闻作者: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13日  查看次数:次  
蒋道恩(住宝丰镇双庙村8组):
  本院受理原告张世平、袁怀富诉你追偿权纠纷两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鄂竹山民初字第0012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世平现金25000元。公告送达(2014)鄂竹山民初字第0012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袁怀富现金25000元。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宝丰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宝丰人民法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蒋道恩(住宝丰镇双庙村8组):
  本院受理原告张世平、袁怀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两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鄂竹山民初字第0012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袁怀富借款20000元。公告送达(2014)鄂竹山民初字第0012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内偿还原告张世平借款20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自2014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宝丰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宝丰人民法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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