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编制管理和人事管理、财政管理等之间相互协作与制约机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规定: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是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的机制,在设置机构、核定编制时,应当充分考虑财政的供养能力。机构实有人员不得突破规定的编制。禁止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对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的,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
我县消化机关超编人员情况
根据国家、省、市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和2012年全省机构编制核查工作要求,行政编制审批权限在中央,行政机关只允许使用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只能用于事业单位,不得把事业编制用于党政机关,不得把事业编制与行政编制混合使用。机关原核定事业编制一律取消,更不能在机关核定新的事业编制,机关原使用事业编制的人一律为在职不在编,列为超编人员,要逐步消化。政法机关只使用政法专项编制,不允许使用其他编制。乡镇机关只使用行政编制,不使用行政编制的人员一律为超编人员。按照国家、省、市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我县党政群机关“实改非”人员,机关原使用事业编制人员,乡镇和政法机关工勤人员、文职人员均列于超编人员。2012年我县以机构编制核查工作为契机,通过严控新进人员、超编单位人员向空编单位流动、自然减员、将乡镇政府机关综合配套改革竞争上岗分流人员、工勤人员不占编等多种途径消化超编人员,另外向省市争取政策将县直党政群机关原107名工勤编制单列,使我县党政群机关超编人员由2011年的526人减少到122人,消化超编404人。通过消化机关超编人员,我县乡镇和政法机关由超编单位变为缺编单位,近三年乡镇和政法机关共招考公务员79名,解决了乡镇和政法机关因超编多年不能招考公务员问题,优化了干部队伍结构,有效加强了乡镇和政法机关干部队伍建设。
机关工勤人员管理
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十办发[2008]14号)和县编委《关于县乡党政群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聘用驾驶人员的意见》(竹机编[2007]41号)等文件要求,改革机关工勤人员使用办法,县委县政府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县委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不再核定工勤编制,现已使用工勤编制的人员按“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暂时保留,随着自然减员和人员调出,工勤编制逐步核销。从2008年起我县机关新补充的工勤人员,不办理落编手续,实行聘用合同制,签订聘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改革是积极推行工勤服务社会化,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有效办法,目的是加大“以钱养事”的推进力度,逐步减少编制到人财政供养的固定工。实践证明,符合公务用车改革大方向,有利于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灵活用人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