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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29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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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院公告

新闻作者: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29日  查看次数:次  
陶强(住秦古镇秦家坪村3组):
  本院受理原告陈翠云诉你及李传竹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鄂竹山民初字第010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陶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陈翠云所有的鄂C6C862号中华牌H230轿车及车内物品(车辆驾驶证、车辆行驶证、保险合同、机动车登记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各一份)、oppo-x909手机一部。二、驳回原告陈翠云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秦古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秦古人民法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陈波(住竹坪乡安河塘村2组):
  本院受理原告周远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秦古人民法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秦古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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