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勇、余香琴(户籍地上庸镇磨滩村1组,现住麻家渡镇店子街村3组):
本院在执行竹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你们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中,你们未按本院执行通知限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因你们外出,地址不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鄂竹山行非执字第00250号和00250-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冻结并划拨田勇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山县支行的存款24286.68元用于偿债。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田刚、柯霞(户籍地上庸镇磨滩村1组,现住麻家渡镇店子街村3组):
本院在执行竹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你们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中,你们未按本院执行通知限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因你们外出,地址不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鄂竹山行非执字第00251号和0025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冻结并划拨柯霞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山县支行的存款27416元用于偿债。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