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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1月13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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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种环境违法行为将行政拘留

新闻作者: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13日  查看次数:次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为全面做好《环境保护法》贯彻执行工作,依法查处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公安部在部署各地公安机关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同时,针对该法第六十三条中对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作出的明确规定,牵头会同环保部、农业部、工信部、质检总局等部门,在充分借鉴吸收地方公安、环保等执法一线同志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已于2015年1月1日与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同步实施。
  《暂行办法》针对环境保护法第63条适用拘留的4项条款,详细列明了23种具体的违法情形。如首次具体规定了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表现形式等。针对《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提出的承担法律责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违法行为主要获利者和在生产、经营中有决定权的管理、指挥、组织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工作人员等。
  该《暂行办法》的印发出台,体现了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立法宗旨,完善了环境监管行政执法与行政拘留的衔接规范,有利于行政监管部门依法开展环境监管执法工作。下一步,公安机关将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为指导,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会同环保等职能部门,切实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活动,积极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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