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爱运(住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28号):
本院已受理原告梁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二案(为姬平、毛建勇提供保证担保借款130000元、你本人向原告梁军借款26000元),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起诉状副本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界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二O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公告
新闻作者: 发布时间:2015年02月12日 查看次数: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