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立珍(住湖北省竹山县水务局家属院):
本院受理原告薛治林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及原告张国珍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鄂竹山民初字第00734号和第016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出售给原告薛治林的房屋(位于竹山县城关镇后街菜市场七楼)的所有权证件变更登记为原告薛治林(证件含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契证);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协助原告张国珍办理好出售房屋(竹山县城关镇西关街西单元501号)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两份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两份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一五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