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永友(住城关镇明钦大道404号):
本院受理徐石鑫诉你及龚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你及龚成平偿还借款50000元)、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曾照均 刘慧(住城关镇南门村1组10号):
本院受理原告任秋秋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原告以你们借款逾期未还为由,诉请你们偿还借款本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竹山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