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竹山-数字报|今日竹山-电子版

2015年04月04星期六
国内统一刊号:CN**-0000
本期导航 往期回顾 上一期 下一期

按日期检索

放大 缩小 默认

申诉信访不能再任性

新闻作者: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04日  查看次数:次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转型步伐的加快,各类矛盾纠纷以案件形式大量涌入法院,与之伴生的涉诉信访也不断增多,现实中违法闹访现象也时有发生。为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申诉信访行为,维护申诉信访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于2014年12月15日出台《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如何贯彻执行《意见》县法院有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您是如何看待闹访、缠访现象?
  答:申诉信访是申诉信访人维护权益、表达诉求的一种方式,处理申诉信访也是人民法院司法工作的组成部分。申诉信访人员到人民法院申诉信访应依法进行,但有些申诉信访人认为闹访、缠访更容易引起法院和领导重视,“信法不如信访”,“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从而不达目的不罢休,甚至为达到目的采取不正当手段,实施违法行为。人民法院保护合法信访,制止违法信访。在处理申诉信访问题上,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诉信访问题,对于合法合理的诉求,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就能依法得以公正解决;对于不合法的诉求,即使缠访闹访,也无法得到满足。近年来,县法院也出现过申诉信访人员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申诉信访人本人或其亲属在法院滞留等违法闹访现象,对情节严重的,我院依法对行为人进行了惩戒。
  问:申诉信访人员在哪些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如何处理?
  答:《意见》规定,申诉信访人员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意见》规定,申诉信访人员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具有聚众哄闹、寻衅滋事;对司法工作人员实施暴力或者威胁;煽动、串联、胁迫、诱使、操纵、教唆他人采取极端方式缠访、闹访;实施自杀、自伤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故意损毁、占用人民法院申诉信访场所财物;在人民法院滞留或者将年老、年幼、患有严重疾病、肢体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人民法院,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等七种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如果申诉信访人持危险品不接受安检,强行闯入法院闹事,或者申诉信访人员扬言报复,在人民法院门前采取违法行为,这些情况该如何处理?
  答:《意见》规定,进入人民法院申诉信访场所应当自觉接受安全检查,对哄闹、冲击安检口或者煽动他人哄闹、冲击安检口;打砸安检设施,袭击、侮辱司法工作人员;殴打其他申诉信访人员;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企图进入人民法院;其他严重扰乱安检秩序等五种行为之一的,司法警察应当采取训诫、制止、控制等处置措施,固定相关证据,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意见》还规定,对信访人扬言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极端手段报复他人、在社会上制造事端的,司法警察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后,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信访人在人民法院门前非法聚集、拦截车辆,堵塞、阻断交通的,司法警察应及时采取制止、控制等处置措施,确保道路交通畅通,并视情节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问:申诉信访人到人民法院申诉信访还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根据《意见》的有关规定,申诉信访人员到人民法院申诉信访,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有关诉讼参与人行为规范的规定,并应当听从工作人员的组织、指挥和引导。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进入人民法院申诉信访场所。未经准许,不能正常表达诉求的精神病人、醉酒者不得进入。进入人民法院申诉信访场所后,应当寄存携带的具有拍照、录音、录像功能的设备,未经准许不得拍照、录音、录像。


放大 缩小 默认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CopyRight 2009-2017 ©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竹山县新闻办公室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 备案号:鄂ICP备0501781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