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竹山-数字报|今日竹山-电子版

2015年04月09星期四
国内统一刊号:CN**-0000
本期导航 往期回顾 上一期 下一期

按日期检索

放大 缩小 默认

县法院公告

新闻作者: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09日  查看次数:次  
  刘强(原住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十堰路93号):
  县法院受理原告田元朝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竹山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许镭曜:
  县法院受理原告田元朝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田元朝以你拖欠货款1960元未付为由诉请你给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界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放大 缩小 默认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CopyRight 2009-2017 ©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竹山县新闻办公室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 备案号:鄂ICP备0501781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