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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18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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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强制执行公告

新闻作者: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18日  查看次数:次  
陈孝文:
  你于2008年4月在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原绿松石工美大楼自住房一楼楼顶加层建设一层建筑物(建筑面积64.69平米)和构筑物(建筑面积11.2平米),属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违法建设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本局依法作出了竹城执决字【2013】第0025号行政处罚决定,限你自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你未履行该法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本局依法送达了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和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你至今仍未履行该法定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上述违法建筑物及构筑物强制拆除,现公告如下:
  1、要求你于2015年4月22日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物及构筑物;2、如你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仍未予以拆除的,本机关决定于2015年4月23日起依法实施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你本人承担。
  本公告在违法建筑物所在地张贴,同时在今日竹山网、今日竹山报进行公告。
  联系地址:竹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竹山县体育场路20号)
  联系电话:4223626
  特此公告。
     竹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二O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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