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5年3月3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对于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此次调整将“5年”改为“2年”,时限大为缩短,旨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王浩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