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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18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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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院公告

新闻作者: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18日  查看次数:次  
  龚杨(住宝丰镇施洋路居委会3组):
  县法院受理原告常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宝丰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李著海(住深河乡秦家村2组):
  县法院已立案执行杨金山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鄂竹山执字第00296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给付杨金山装载机租赁费20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150元、执行费200元、公告费50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刘荣福(住上庸镇峪口村4组):
  县法院受理原告易慧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合议庭成员为审判长喻成文、审判员王军、人民陪审员陈厚菊)、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原告易慧要求你支付医疗费77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5年7月22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上庸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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