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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院公告
新闻作者: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02日 查看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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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玉娇(曾用名陈幼女,住楼台乡楼台村9组):
本院受理原告王运周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07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许原告王运周与你离婚。限你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双台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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